12月28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上调。这是我省连续第四年统一调整提高三项待遇。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34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329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323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319元。若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预计惠及9749人。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