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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1-12 15:35    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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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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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二)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信访局,省法院、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参照执行。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信访局、通信管理局、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公安厅、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旅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负责,省发改委、妇联、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深化“晨曦关爱行动”“建设法治福建巾帼行动”,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打击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5.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省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检察院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文旅厅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健委、法院、检察院负责,省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省发改委、教育厅、卫健委、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省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负责)

          (6)各县(市、区)应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残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民政厅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省人社厅、团省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检察院、团省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6)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负责)

          (7)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残联负责,省文旅厅、广电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4.加强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深挖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强化侦查协作、情报交流等工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出国的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健全完善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线索协查、联合侦办、即时解救等工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击跨省拐卖犯罪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3.做好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和中转康复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省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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